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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冠硯
債 務 人 黃瑞賢 (已歿)
債 務 人 胡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胡美金、黃冠硯(原名黃志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瑞賢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冠硯(原名黃志安)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黃瑞賢、胡美金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135,59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6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黃冠硯(原名黃志安)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4,75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黃瑞賢、胡美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美金、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 │
│ │44752 │冠硯(原名 │6月01日起 │2月23日止 │ │
│ │元 │黃志安)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美金、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09% │
│ │44752 │冠硯(原名 │7月02日起 │2月23日止 │ │
│ │元 │黃志安)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2月24日起 │1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1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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