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3319,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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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春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參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捌仟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捌仟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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