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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 務 人 游立辰
一、請求標的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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