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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代 理 人 鄭婷
債 務 人 王美玲(即蕭牡丹之繼承人)
蕭素貞(即蕭牡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美玲(即蕭牡丹之繼承人)、債務人蕭素貞(即蕭牡丹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牡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蕭牡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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