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4594,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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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1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債務人款項計有20,038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㈢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9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038元江中立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0,038元江中立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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