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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素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陸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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