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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重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重毅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13日止累計83,771元正未給付,其中83,246元為本金;
52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8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246元吳重毅自民國110年09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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