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輔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簡輔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12日止累計24,050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4元為消費款;
1,31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8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1534元簡輔均自民國110年09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