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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欣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欣茹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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