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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毓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毓敏於97年09月1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615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7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062元吳毓敏自民國105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58553元吳毓敏自民國105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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