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574,2021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劉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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