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58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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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黃碧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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