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27,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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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莉蓮

一、執行標的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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