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3,202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邱倉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叁仟柒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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