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45,202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林阡芮


一、執行標的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參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本金陸仟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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