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4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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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子翰(原名吳子瀚)


陳秀鳳

一、債務人陳子翰(原名吳子瀚)、陳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子翰(原名吳子瀚)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28萬8,818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子翰(原名吳子瀚)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5萬0,3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4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0306元陳子翰(原名吳子瀚)、陳秀鳳自民國110年05月16日起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250306元陳子翰(原名吳子瀚)、陳秀鳳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0306元陳子翰(原名吳子瀚)、陳秀鳳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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