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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依上開利率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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