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97,2021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㈠肆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陸仟捌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