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家救,32,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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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邱炳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邱炳士因中風領有輕度殘障手冊,無法工作,記憶力衰退,無謀生能力亦無收入,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專用委任狀、民事聲請狀、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經查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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