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林王扯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王連力
訴訟代理人 賴惠瑛
被 告 王鳳山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複 代理人 黃啓煌
被 告 王柱忠
訴訟代理人 王彥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陳王絨
訴訟代理人 陳盈蓉
陳信興
被 告 王福義
王月娥
王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2「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欄中關於「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1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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