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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謝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謝禮謙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就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0,331元部分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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