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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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