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消債更,21,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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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靖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前,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至本院民事第二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本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民國(下同)109年與最大債權銀行甲○(臺灣)銀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
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
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
;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
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
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二)關於每月必要支出中「油資費用」新臺幣(下同)3,220 元,請說明列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理由?並提
出證明文件。
(三)應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電信費,請說明其使用原因及理由?列入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之
理由?並提出每月電信費需支出高達1,500元之證明文件。
(四)關於每月必要支出中「生活雜支」2,000元,請說明列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應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網路費、生活水費、生活電費及
生活瓦斯費、房租費)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
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扶養費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按父母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
第1116條之2規定甚明。
是聲請人固與其前配偶約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簡佑全權利義務,然聲請人前配
偶對於未成年子女簡佑全仍應盡其扶養義務),並應提出
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簡佑全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來
源、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
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簡佑全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簡佑全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須
補登存摺自108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五、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七、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配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全戶、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配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08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供核。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供核。
十六、聲請人全戶、配偶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
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十、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一、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二二、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玉山銀行」存摺中,多次於數仟元至數萬元金額不等現金轉入後旋即分次將該現金轉出(見
本案卷第61至83頁),其原因為何?
二三、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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