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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林耕州會計師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耕州會計師、吳純怡律師任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各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處理之內容及結果、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同業標準、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可領回之應收帳款計新臺幣(下同)12,022,346元,已有11,142,042元款項入破產管理帳戶,可行第一次分配,爰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破產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且本件破產程序即將進入分配階段等情,有本院卷證資料可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屬有據。
又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權現為80,277,839元,可受分配之金額如上所述、破產程序進行迄今已逾2年、破產人主要資產為應收帳款、破產人之債權人人數於破產前原為60餘人,現已合於申報債權規定之債權人為30餘人、破產人之債務多為已繫屬於全國之強制執行事件、現尚無為破產人提起訴訟追討債權之情形、聲請人已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已處理與破產程序相關之事務、預估未來將處理之事務為製作分配表等一切情況,堪認本件破產事務尚屬繁雜,破產管理人須費相當時間、心力處理。
並參酌臺北律師按時計算酬金之標準,及同類型清算人報酬,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各以50萬元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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