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吳雅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愛平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