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補,23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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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游哲瑋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若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354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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