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補,24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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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陳靖忠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被 告 高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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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正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12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與原告;
㈢、被告應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系爭土地。
上開㈡、㈢之請求係在排除並防止被告對原告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狀態,訴訟目的一致,屬競合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8,181,2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327.25㎡(系爭土地面積116㎡+211.25㎡)=8,181,250元】;
㈠之請求則係附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就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期間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賠償原告所受同額損害,依同前法條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
扣除原告已繳1,330元後,尚不足80,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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