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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林明燦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鳳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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