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曹逸晉
被 告 賴文麗
賴健琳
賴欣儀
賴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6,117元(計算式:遺產總額8,144,468元應繼分比例1/4=2,036,11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4,76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4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核定金額 1 土地 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 本件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0877號強制執行拍賣後之分配款為2,162,076元 2 房屋 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869,780元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839,520元 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2,090,323元 6 房屋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1,116,100元 7 存款 員山鄉農會 17,669元 8 投資 長達食品行 49,000元 遺產總額合計為8,144,468元(計算式:2,162,076+1,869,780+839,520+2,090,323+1,116,100+17,669+49,000=8,144,468)。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