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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雷祥賢
雷祥欽
雷祥民
雷祥薰
雷祥琛
雷祥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3,68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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