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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簡火木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簡明珠
簡慧菁
簡陳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簡懋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林拔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3,06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996元/㎡(公告土地現值)×2,284.59㎡(土地面積)X請求移轉應有部分56153/152306=2,523,516元。
㈡、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51.78㎡(土地面積)X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9/258=309,549元。
㈠至㈡合計:2,833,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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