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補,306,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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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才匯能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賢


上列原告才匯能聚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7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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