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邱振來
被 告 李林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