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訴,183,202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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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宜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曹哲誠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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