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訴,319,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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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諶佳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俐慧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見本案卷卷皮黏貼之原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惟經本院與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6日至現場履勘,測量結果占有系爭土地面積244.93平方公尺(計算式:242.31+2.02+0.6=244.93),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見本案卷第193頁),又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100元(見本案卷第19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78,163元(計算式:244.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4,678,1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7,332元,扣除原告已繳31,294元,尚應補繳16,038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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