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訴,472,202307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