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訴,489,2021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楊卓翔
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
被 告 陳怡雯



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