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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楊卓翔
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
被 告 陳怡雯
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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