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朱榮坤
李丁財
李國清
李文通
前列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被 告 呂紹勛
呂紹傑
呂紹益
呂瑞霞
呂淑珠
前列 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 告 劉陽毅(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麗珠(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麗秋(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麗玲(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麗珍(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阿香(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劉清風(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月英(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嗉雲(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漢欽(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國明(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陳劉寶玉(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劉美玲(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吳金龍(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吳金祥(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曾圳枝(即劉戇根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列兩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111年1月25日陳報狀雖載明擬列該狀附表1劉戇根繼承人名冊之人為被告,惟與原告111年8月4日所提之陳報暨追加被告狀以及後續陳報狀附表1劉戇根繼承人名冊之記載不同,應由原告再提書狀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