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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琴
上列上訴人與王靜如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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