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盈慧
張芳玲
陳玲玲
鄭麗容
陳碧映
黃靖雯
被 上 訴人
即原 告 林癸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3,785元【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5,500元/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請求拆除之面積13.27平方公尺=60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