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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周振冬
周振村
被 告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4頁)。
又原告雖就上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8月24日以110年度抗字第626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
三、是原告逾期迄未依本院裁定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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