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重訴,7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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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昭安

林哲良即林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62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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