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除,52,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蔣金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編號 證券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股票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 250 2 股票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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