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亡,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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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曾卓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卓淑惠於民國71年3月16日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相對人之夫曾永萬遂聲請死亡宣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87年3月4日以87年度亡字第3號判決宣告死亡確定。

而相對人今尚生存,目前安置於海天醫療社團法人附設精神護理之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判決等語。

二、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設籍於新北市,有聲請人之聲請書在卷可參,堪認新北市為相對人之住所地,宜蘭縣僅係相對人被安置之場所,是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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