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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簡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簡伯全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簡伯全(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里○○路○段○○○巷○○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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