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亡,7,2022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旺生
非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荖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何荖眉(男,民國前○○○年○月○○日生,最後設籍址:台北州羅東郡三星庄粗坑字破鐺坑五番地,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