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亡,8,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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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戴文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戴澤鋒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戴澤鋒(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籍設:宜蘭縣○○鎮○○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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