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勞執,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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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溢居
相 對 人 寶程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8月18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有關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10日前給付勞方林溢居新臺幣5萬元,並匯入勞方林溢居原領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111年8月18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資遣費等事件,前經宜蘭縣政府於111年8月18日調解成立。

該調解紀錄載以:「經勞資雙方協商核算結果,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計新臺幣5萬元整,該款資方並於111年9月10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等,有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強制執行,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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