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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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