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凌益銘間因勞資糾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